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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“熔斷”機制的通知(體規(guī)字〔2022〕3號)

來源:  時間:

文號:體規(guī)字〔2022〕3號

發(fā)布時間:2022年3月31日

 

關于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“熔斷”機制的通知

(2022年3月3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(fā)布,體規(guī)字〔2022〕3號)

 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,各廳、司、局,有關直屬單位,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:

為進一步提升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(jiān)管水平,提高應急處置能力,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、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,按照《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(jiān)管服務的意見》(體規(guī)字〔2021〕3號)要求,現就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“熔斷”機制相關事宜通知如下。

一、地方各級體育部門要認真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按照屬地管理原則,做好體育賽事活動突發(fā)事件的應對工作,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“熔斷”機制。督促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密切關注氣象、水利、地震、自然資源、交通運輸、衛(wèi)生健康、應急管理等部門發(fā)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、事故信息,加強防范,及時啟動“熔斷”機制。

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、承辦方、協(xié)辦方等組織者必須在賽前召開風險研判分析專題工作會議,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的場地、規(guī)模、環(huán)境等特點和條件,有針對性地制定包括“熔斷”機制在內的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,并簽訂書面協(xié)議明確各方職責分工和權利義務,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在辦賽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安全有序進行。

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公布報名條件、參賽要求時,應當向參賽各方告知“熔斷”機制啟動條件、程序、處置措施、法律后果等內容,明確各方權利義務。

二、參與人數較多、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(yè)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,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(lián)的突發(fā)情形之一的,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啟動“熔斷”機制:

(一)自然災害,包括水旱災害、氣象災害、地震災害、地質災害、海洋災害、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;

(二)事故災難,包括各類安全事故、交通運輸事故、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、環(huán)境污染和生態(tài)破壞事件等;

(三)公共衛(wèi)生事件,包括傳染病疫情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、食品安全和職業(yè)危害、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;

(四)社會安全事件,包括恐怖襲擊事件、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(fā)事件等;

(五)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形。

三、體育賽事活動舉辦中出現第二條所列任一情形的,有關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要結合實際情況,及時提出啟動“熔斷”機制建議,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。

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猶豫不決或拒不采納啟動“熔斷”機制建議的,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所在地體育部門報告。接到報告后,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。

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,地方體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,并提出啟動“熔斷”機制的建議。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當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賽的決定后,應第一時間中止比賽。緊急情況下,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或地方體育部門應當即時啟動“熔斷”機制,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。

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、地方體育部門應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,接到有關體育賽事活動存在風險隱患的群眾反映后,應迅速了解情況展開研判,及時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。

四、啟動“熔斷”機制后,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地方體育部門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場地、規(guī)模、環(huán)境等特點和條件,適時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,會同公安、衛(wèi)生健康、應急管理、市場監(jiān)管等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,疏散、撤離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。出現人員傷亡的,應立即組織救援和救治,做好后續(xù)處置工作,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(fā)生。要及時通過官方途徑發(fā)布賽事活動動態(tài)信息,做好輿情引導。

五、各級體育部門、項目管理中心和協(xié)會,要加強對主辦、承辦和協(xié)辦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,落實“熔斷”機制各項舉措。體育總局相關業(yè)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體育部門體育賽事活動“熔斷”機制建立情況的監(jiān)督指導,不定期組織檢查;體育總局各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(xié)會應當給予技術支持和專業(yè)指導,進一步細化“熔斷”技術規(guī)范,明確各方責任,提供必要服務。

六、地方體育部門或人民政府已經決定中止比賽,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拒不執(zhí)行、借故拖延的,體育部門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,依法采取相關措施;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,依法追究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責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

體育總局

2022年3月23日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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